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正)第一章 总 则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未满十八周岁的各民族公民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进行集体主义、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民族政策教育,培养未成年人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和团结、友爱、诚信、互助的思想品德。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教育和保护相结合;未成年人事业优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县级人民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提供经费保障。
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驻守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有权向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信、自律、自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办法由州人民政府制定。
扩展资料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经1989年3月1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九届人大第2次会议通过,1989年5月20日吉林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9九次会议批准;2006年1月14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十二届人大第4次会议修订,2006年3月29日吉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分总则、保护机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政府保护和社会保护、特殊保护、司法保护、附则8章60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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